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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代理(著作权代理)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著作权代理,著作权代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著作权代理是版权代理人吗?

是的,著作权代理是进行版权贸易的一种手段。主要是指代理人或代理公司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包括推荐作品、组织谈判、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一般代理商向著作权人收取佣金(或代理费,一般为著作权人收入的10% ~ 20%)作为其服务收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著作权代理是指著作权人委托著作权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解决其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授权使用及相关事务。

(2)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事实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未经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不属于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未授权使用,因此违反了版权法。

2.该行为是非法的。版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能侵犯这项权利。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的精神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大多数侵犯版权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也有少数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对于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意义。

(3)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归属、侵权、合同纠纷;

2.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纠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请求人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法》第四条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属地管辖权。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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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著作权代理(著作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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