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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诉讼时效(国家赔偿程序)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国家赔偿诉讼时效,国家赔偿程序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通知、决定、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件或其他材料。证明赔偿请求所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的证明;

4.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由认领人确认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2)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亲自提出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登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书面赔偿申请转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提交或者提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清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经审查决定,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涉案执法部门,并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涉案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涉案执法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涉及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涉案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受理的赔偿申请,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当赔偿的,应当依照本法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二)不予受理赔偿申请案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该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4.无正当理由超过请求期限的;

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尚未审结的;

6.赔偿请求被依法驳回、驳回或者终止,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又以同一事实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赔偿申请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3)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而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再判无罪;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变更为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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