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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感染防控视频(院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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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追究院内感染?医疗的责任院内感染是病人住院期间的感染。住院前获得的感染,住院期间的潜伏期或住院后的发病不能作为医学院内感染;另一方面,住院期间获得的感染,出院后发生的,应作为新生儿通过产道时发生的院内感染感染处理,如B族链球菌感染,作为通过胎盘传播的院内感染;胎儿感染处理,如先天性梅毒、风疹、巨细胞病毒感染、单纯疱疹和弓形虫病,均为院外感染。住院期间已有感染不能视为医疗院内感染,除非病原菌发生变化,住院期间已有感染。根据流行病学资料,该感染与既往住院有关,应算作潜伏期未知的医学院内感染感染,住院后48 ~ 72h内发生的应视为院内感染,除非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能表明该感染是在院外获得的。

院内感染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只要鉴定结果是医院疏忽导致感染,患者就可以要求赔偿。

(2)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由所有涉案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能向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关于如何追究医疗责任的法律依据院内感染《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报告和调查处理医院感染暴发疫情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或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2.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3.违反医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的;

4.违反ase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在发生医院感染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疫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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