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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定金区别(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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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和押金为什么不能一起使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能一起使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

103010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实践中双方自愿约定。但根据《担保法》第114条“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如何计算违约金的计算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时,法院可以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执行。通常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一定比例;有一种情况经常给双方甚至法院带来困难,就是按照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时,起止期限难以确定。比如,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每日3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等于逾期天数的30倍。显然,延误天数的确定成为问题的关键。

(三)违约金期限的确定1。执行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定了违约金的期限。(1)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确定违约金计算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以该日期为准计算。

(2)计算违约金的期限确定为执行依据中的“实际支付日”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违约金的期限为实际履行日,即实际支付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被执行的,违约金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或者价款为止。

(3)执行依据既不确定违约金的期限,也不以实际支付日为期限,违约金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日。

2.执行前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期限的确定(1)执行依据是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期限,违约金数额按该日期计算。

(2)如果执行依据中规定违约金的期限为实际履行日,那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的期限为实际履行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强制执行的,违约金的期限为法院立案执行时。

(3)执行依据既不确定违约金的期限,也不以实际支付日为期限,违约金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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