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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未遂)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未遂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吗?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行为开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就是行为的起点。要从主客观相统一入手:主观上,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已经开始通过客观实施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主客观行为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罪提供了一个普遍的标准。

犯罪的共同特征:

实施犯罪的行为已经接触到直接客体,或者已经接近直接客体。比如用刀指着受害者。

实施犯罪的行为是能够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比如用枪瞄准受害者。

(3)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的行为。

2.犯罪未遂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都没有完成。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成功与否的标志。比如故意杀人。

行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以某些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是犯罪成功与否的标志。比如强奸。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犯是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否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是犯罪成功与否的标志。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的失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具有质和量的特征:

(1)在性质上,只有那些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在数量上,违背犯罪人本意的理由必须足以阻碍犯罪人继续犯罪。所以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比如抢劫中遇到熟人,强奸中应被害人要求停止犯罪,都应该认定为自动中止。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类型包括:犯罪人自身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等;罪犯以外的原因。主要是:受害者的反抗;第三方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障碍,如无法撬开门;时间地点等不利影响。

(2)犯罪未遂被判了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该行为具有侵犯的犯罪客体,即受我国刑法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犯罪的失败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但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制止的,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仍然存在,没有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因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同时,犯罪的失败也不是没有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但书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是以惩罚犯罪既遂为原则,以惩罚犯罪未遂为例外。因此,对于与既遂还相差甚远的犯罪未遂,考虑到其危害程度轻于既遂,处罚应轻于既遂。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处罚难以把握。其实,关键问题在于对该条规定的“可以”二字的正确理解。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可以”字是一个授权规范。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授权的权利,而不是人民法院必须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罚犯罪未遂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按照既遂犯罪处罚的原则处罚被告人。从而有效解决了罪大恶极、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未遂者的处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要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就改变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否则会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执行不一致,削弱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既遂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法律说的是可以,不是应该。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犯罪未遂的惩罚

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实施,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其特征在于:

(一)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这是犯罪分子犯下的罪行。

(二)、犯罪未达目的。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但未达到预期的盗窃目的。如盗窃犯在撬锁时,由于所准备的撬锁工具不好而未撬开锁,或者撬开锁后进入室内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可窃,或者是听见有人行走的脚步声而溜走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情况而未达到盗窃犯罪的目的。

(三)、未达犯罪目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里所说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外因”,是指不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己的认识决定的原因,即主观因素,而是由于客观因素而使犯罪分子目的未达到,如盗窃犯在撬保险柜时因自动报警器报警落慌而逃等。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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