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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一般累犯)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一般累犯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般累犯? 1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对应的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但书,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了过失。这体现了立法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是惩罚主观故意犯罪的人。

2.刑罚条件:前罪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没有执行。但根据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上述两种刑罚都有可能出现累犯。需要指出的是,前一罪的刑罚已经实际判决执行,是一种已经判处的刑罚,后一罪的刑罚还没有实际判决,只是一种估计。如果后一种罪实际上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一种犯罪必须在前一种犯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发生。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起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的完成。对于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既包括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就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2)对于累犯能否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累犯不能减刑。所以即使是累犯,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还是可以减刑的。

根据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一)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

(三)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限制死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

在减刑程序方面,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减刑。未遵循上述法定程序的,不得减刑。

(3)什么是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犯有特定罪行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包括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修改的原因、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探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条,《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犯上述罪之一的,以累犯论处。”《刑法》之前的第六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论处”。刑法理论将此罪称为特殊累犯。从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特别累犯的范围有所扩大,笔者将从修改前的规定来分析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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