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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式从事营利性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
(一)出境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营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出境业务金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营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业务经营额或者电信资费损失额接近“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门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单位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并以营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传销、彩票交易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垄断供应、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和不雅物品;等一下。
(二)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方法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货物和进出口货物的市场,国家对上述货物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是
(2)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即法院认为不拘留不会再危害社会;
2.缓刑有试用期。判决中必须宣告缓刑犯的缓刑期。如果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就不执行原来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不满一年,但不得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3.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执行,将予以公告。否则,违反有关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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