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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持续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短的半年、两年,也可以是长的五年、十年。具体期限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和劳动者的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是边肖编撰的《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期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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